厦门市海沧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信息来源: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海沧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修改草案

2025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海沧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海沧区文联),是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领导的,由海沧区文艺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海沧区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广泛团结全区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我区文艺事业,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沧新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海沧区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凸显闽南特色,展现海沧元素,想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

第四条 海沧区文联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海沧区文联是厦门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各文艺家协会,根据专业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文联章程建立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 海沧区文联加强全区文艺界的团结,加强与省、市、区级文联的联系与交往;增进与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团体和文艺界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海沧区文联围绕区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完成党委和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积极加强文艺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各街道、区直机关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海沧区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条 海沧区文联履行对文艺家协会、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的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学习培训、调查研究、文艺创作、成果展示、志愿服务、学术讨论、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九条 海沧区文联加强文艺界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文艺领域的指导地位。引导文艺工作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条 海沧区文联顺应深化改革和文艺事业发展的要求,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扩大文艺人才队伍,提高文联组织及文艺家协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海沧区文联积极反映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关心关爱广大文艺工作者,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文艺创作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海沧区文联积极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为人类文明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海沧区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文化事业,面向社会提供文化服务,面向市场提供文化产品。按照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的原则,积极支持乡村、企业开展文化活动,以文化助力乡村振兴、文化助力企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海沧区文联实行团体制会员。

全区性的文艺家协会,为海沧区文联团体会员。

全区性的行业文艺类协会及文艺类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区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海沧区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海沧区文联章程,执行海沧区文联决议,负责完成海沧区文联赋予的任务,维护海沧区文联合法权益,向海沧区文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文艺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海沧区文联有关会议和活动,对海沧区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海沧区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海沧区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鸿发国际概况

第十六条 海沧区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区文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文联委员会行使其职权。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组织原则和所分配的名额推选或由海沧区文联特邀产生。

第十七条 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海沧区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海沧区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的名额分别提名,经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文艺家协会的主席(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文艺团体的负责人为区文联当然委员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其他方面人员作为海沧区文联委员会的候选人。

第十九条 海沧区文联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区文联委员在不担任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应推举其继任者接任其文联委员职务,并报区文联主席团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区文联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区文联的重大问题;

3.修改区文联章程。

4.选举区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海沧区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区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3.听取和审议区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应由区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海沧区文联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持文联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海沧区文联委员会视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原则上由区文联往届主席和国内有影响的艺术家担任,顾问原则上由区文联往届主席和国内有影响的艺术家担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委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增补也要由相应的机构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在下一次文联全会上加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或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含半数)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需要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半数(含半数)为通过。主席团成员、委员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表决,书面委托表决的意见可计入有效表决人数,但书面委托表决人数不得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沧区文联经费来源

1.区财政拨款;

2.开展文化服务所得的收益;

3.社会资助或捐款;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海沧区文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海沧区文联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区文联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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